11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发布。这份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重要纲领性文件,长达近两万字的篇幅中对数字时代的政府治理与服务转型提出了明确要求,《决定》指出,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从《决定》中可以看到,数字技术的类别与价值在这里进行了界定,在各类层出不穷眼花缭乱的技术名词已经被编为“云大物移智”、“ABCDG”等顺口溜的时候,只有“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这三种技术本次被纳入《决定》内容,而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等当下时髦的技术名词名词并未出现,为什么?

从更长的技术周期与历史维度来看,互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在推动政府转型和城市创新的技术语境中,恰恰代表了连接、数据、智能三个阶段,体现了数字技术在政务服务、治理与监管层面在不同阶段的应用深度,同时也暗含着政府机构通过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数字化转型面对的不同形势与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本质上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技术的权力”,如何挖掘和发挥技术手段在行政管理领域的价值与力量;二是“权力的技术”,如何建立一个数字时代权力流程规范透明运行的机制与体系。业已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即是通过制度化设计来实现推动数字政府建设的目标。

从互联网的角度而言,随着“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推进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均是以推动全流程政务服务在线办理为目标,这并没有问题。但是,由于考核指标的需求,个别城市单纯学习商业平台的KPI机制设计而过度追求数据的美观,以数据的名义催化了“工作泡沫”,不分人群、不分场景、一刀切地推动政务服务网上办,甚至将尚不具备网络应用能力与习惯的线下用户强行推动“网上办”。

最终的结果是:具有丰富互联网应用能力的年轻人群不仅具有很多种方式实现自己的办事目标,且学习能力和新事物接纳能力也不会影响其正常办事流程。而缺乏数字素养与网络应用能力的人群不仅难以享受到数字红利,原来本可以在非互联网渠道办理的业务也因为“冲数据”或“留痕”的工作要求被掐断,无法实现线下正常办理或必须配合平台考核要求进行重复数据录入。

因此,这需要在不同层面统一和明确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理念和价值认同,并制定相关的规则措施,杜绝“为数据而数据”的装腔作势。

从大数据的角度而言,尤其在政府数据开放与应用上,目前政府侧其实正在处在一个青黄不接的尴尬境地,用户端对通过数据服务创造的创新场景与体验空间巨大,而政府端尚处在数据归集、目录体系建设、开放共享机制推进阶段,在对数据运营、数据产品化与用户体验构建方面尚不成熟,从个人电子证照入手虽然已经在解决一些重要痛点,但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场景还远远不够。

此外,由于对大数据的应用价值、观念与影响不具备足够全面深度的认识,承载政务数据资源的主要平台又都是由政府科技公司、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承建,从而导致在对用户的指纹、定位、录音、刷脸等生物数据采集上缺乏有章可循的判断,对数据的后续应用规范也缺乏必要的预先规划,从而导致隐私安全问题依然是目前如火如荼建设的政务服务平台的重要问题。

目前在政府数据开放方面的制度规则设计上,我们看到《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北京市交通出行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等均已陆续发布,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公民个人数据的采用和使用方面的规则。

从人工智能的角度而言,对AI技术的应用无论在商业领域还是公共服务服务领域均掀起了广泛的讨论,最近两则新闻:浙大法学博士拒绝「刷脸」入园起诉杭州野生动物园获立案,北京地铁计划使用“刷脸”分检也受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的质疑。不仅是中国,美国在政府和法律层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存在较大分歧,比如旧金山就希望通过立法成为第一座禁止人脸识别的城市,而德克萨斯州最近有议员提出的《恢复、加强、保护和促进国家安全努力法》则建议监控学生的社交媒体以防止校园暴力。

因此,人工智能的舆论焦点已不再是“人与机器谁未来更聪明”,而是“机器是否会全面统治我们的生活”。

通过透支过去四十多年的人工智能技术红利,才达到了今天这样的智能应用高度。而在缺乏审慎与反思的情况下,毫无准备地进行人工智能技术的随意使用,比如入园强制刷脸、卫生间抽纸刷脸等等,这即是技术在无制度规则前提下的自动渲染与无序扩散,而背后的企业都本着“拓荒”的心理在攻城略地,只等监管政策的“靴子”落地,那么在此之前对人脸数据的收集均可以作为跟时间赛跑获得了战利品。这其中因为监管失当、竞争失序可能造成的公共利益损伤可能是无法挽回与愈合的。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欧盟委员会已经发布《人工智能道德准则》,美国防创新委员会已发布《军用人工智能伦理原则》,而对于在人工智能领域处在领先位置的中国而言,形成对人工智能应用于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与商业领域的制度规则已经显得十分迫切。

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但使用技术进行行政管理的机构、主体是需要遵循符合公共价值的规则体系,数字时代的政府机构对某项技术的使用失当或误判,损害或冲击的将不是传统管理规则下的某一个特定对象或个体,而是会“批量化”地导致某一“被标签”的社会群体失却社会公平参与机会或被数据歧视。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本质关乎数字时代的执政能力与政府信任,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内容,是重塑一种数字时代的权力运行秩序。(完)

 

电子政务理事会副秘书长、数旗智酷创始人    唐    鹏丨作者
李    遇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