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旗智酷数字政府实验室丨作者

两会观察丨“好差评”制度是构建政务服务“获得感”新起点

李克强总理在2019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社会治理”、“互联网+监管”是“互联网+政务”的“铁三角”,“互联网+监管”首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标志着我国政府数字化转型进入新时期,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层面的互联网+创新已经目不暇接,而“互联网+监管”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互联网+监管”是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推进市场公平竞争、透明执法的重要保障,“互联网+监管”是保障群众获得感与安全感的基石。

数旗智酷认为,“互联网+监管”需要具备三种新视角——

“互联网+监管”应树立“监管即服务”的理念,将监管融入服务,如某地“廉租房申请”主题中, 就融入了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擅自将承租房转借、转租等行为的监管政策。应从“猎人式监管”走向“保姆式监管”,在“互联网+监管”的全时化、全流程、全域化特征下,以服务切入监管,提前研判和防范未知风险。

“互联网+监管”应具备底线思维和弹性思维,对行业发展底线应明确划好高压线,一旦触碰,即触发相应的惩戒措施,此外还应具备弹性思维,对新兴业态与创新模式应具有容忍度,由于数字经济的裂变式发展特征,应规避“刻舟求剑”式的监管做法。

“互联网+监管”应构建“政府+平台”监管新模式。平台经济的崛起,使超级平台不断成长为网络社会的“新大陆”,平台不仅是市场主体,同时也是生态构建者与平台规则制定者,对平台上的各个主体的监管也成为平台服务商的责任之一。由于平台掌握了入驻平台的商业主体的全部数据,其对这部分主体的监管更具有主动权。因此,监管部门不仅需要自身建立平台和行业数据库,同时需要与平台服务商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适度向平台让渡权力、授予职责和指导执行,构建“互联网+监管”新模式。

此外,要把握新时期“互联网+监管”的本质与内涵,数旗智酷认为,“互联网+监管”还需要厘清五大关系——

上与下的关系。随着5G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监管”应更关注线上线下的互动与衔接,关注网络空间与实体空间之间的数据流动、驱动因素与责权关系,单向度、非协同、封闭式的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当下市场环境,如搜索引擎的医疗广告导致的医疗事故,外卖平台的送餐服务产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通过物联网技术对城市污染源的治理监督等,均是因网络数据流动而产生的市场监管新动向,必须建立线上线下紧密联系与共同协作的监管机制。

强与弱的关系。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多元化的创新业态层出不穷,“强监管”时代正在来临。但是,当下正处在新旧经济发展模式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一方面要激励行业创新,容忍试错与新模式的大胆尝试,一方面要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因此,在共享经济、互联网金融等领域,“互联网+监管”需平衡强与弱的推进节奏,当新生事物出现暂时的竞争失序就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做法,容易扼杀和失却重要的发展种子,还将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进行适度平衡与“失控”或有助于长期发展。

前与后的关系。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本质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弃“有罪推定”、更大程度上激发市场活力与市场主体积极性。“互联网+监管”需要把握好前、中、后的关系,更应具备底线思维,通过对行业数据的采集与分析,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公示,通过媒体和第三方平台的加入,对监管主体进行前期预警,寓监管于服务,引导目标主体进行自觉规范和及时改进。事中事后监管则更应体现“互联网+监管”的犀利程度,通过数字技术、数据支持与智能设备,更为精准地构建数字时代的监管网络,避免出现“一抓就死、一放就滥”的尴尬局面。

大与小的关系。大数据监管是“互联网+监管”的题中之义,但更应关注小数据的效应。大数据可以在行业走势、趋势研判、宏观动态提供较为有效的决策支持,由于万物互联时代的到来,连接人身的智能设备越来越多,对组织、个体的数据与连接正在网络世界诞生一个个更为具体的数据行为体,因此,针对个案与具体问题的解决应更关注小数据,比如一个用户的假货投诉与举报的问题解决,需要调取的是用户和目标商家的小数据来作为判定依据。

内与外的关系。目前在网约车、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出现的事故,本质上还是政府侧的“内部数据”与市场侧的“外部数据”没有进行联动和打通,导致发生重大事件后都无法马上找到一个政府和企业联动的协调处理机制,各自忙碌,误事费神。除了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未来在各行各业或将需要越来越多的垂直化行业监管支撑服务平台,比如可靠的医疗搜索、食品安全搜索等等平台,通过国家监管部门数据的开放,第三方平台的数据产品化,形成可供社会使用的服务平台。随着政府的数据开放推进,政府监管部门应更主动参与、协调和支持新生业态形成自有的发展秩序,第三方平台结合自身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将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结合,承担平台应有的监管义务,比如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社交电商等领域。